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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教练行贿考官,获刑3年9个月
        
2014-04-20    
        教练向考官行贿,无异于自掘坟墓。近日,记者从佛山中级法院了解到,佛山的一名教练为疏通关系,向考官行贿42万元,被判刑3年9个月,事业、前程和声誉尽毁。

佛山教练行贿考官,获刑3年9个月

  现年46岁的李某辉家住三水,案发前是佛山市某驾校的一名驾驶教练。3月初曾报道佛山某驾校一名教练陈某为疏通关系,收取学员300元到500元不等的“保险费”后向考官行贿,共有14名交警牵涉其中,涉案金额达61.7万元。和陈某一样,李某辉为使自己学员以及托其疏通考官的其他教练的学员,能够顺利通过驾考并从中获益,仅在2006年至2012年8月间就多次送给担任驾考考官李某等12名民警及汽车驾驶员考试考场引导员岑某共计42万余元。

  一审法院随后以行贿罪判处李某辉有期徒刑4年。李某辉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,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。

 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,李某辉行贿事实清楚,应予确认。但法院同时指出,原审法院对李某辉向驾校引导员岑某行贿2.985万元的性质定性不当。经查,虽然佛山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培训中心是国有独资公司,但公司与岑某签订的只是有期限的劳动合同,且其岗位工种是引考员,从事的是以劳动换取报酬的一般性劳务活动,并非从事公务。因此,该部分指控应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处罚。

  至于李某其他诉请,佛山中院则全部驳回。据此,佛山中院终审改判李某辉犯行贿罪,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,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3年9个月。

  李某辉的案件对于全国所有驾校教练员来说是一种警示,更是对那些有着相同犯罪行为甚至更为猖獗的“黑教练”下达的“最后通牒”,希望在法律的约束和惩治下,所有驾校及教练能还社会一个纯洁清新的学车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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