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驾校学车发生意外怎么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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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07-28 |
【文章来源:正义网-检察日报】
“人身意外伤害险”只针对意外伤害,对驾校学员来说,即使投了此类保险也不一定能得到保险理赔,原因是他们没有拿到驾驶执照。明知自己不具备驾驶资格却冒险开车,这是一种故意行为,不属于“人身意外伤害险”赔付的范围
在驾校学车时不幸遭遇车祸而导致高位截瘫的少女陈丽丽,在经过两年的漫长诉讼后,终于在近日获得了高达161万余元的人身伤害赔偿,其中5万元是精神抚慰金。 【一】 陈丽丽是个漂亮的女孩,刚大学毕业的她,对未来充满了幻想。但在驾校学车时,意外发生的车祸却改变了陈丽丽的生活。
2004年初,陈丽丽来到甘肃省星星驾校学习汽车驾驶。赵某是陈丽丽的教练员,虽说是教练员,但他连准驾证都没有。陈丽丽在进行一次驾驶练习时,车辆突然出现紧急情况,尽管赵某采取了措施,仍未避免事故的发生。陈丽丽、赵某和另外一名学员连人带车翻下4米多高的路崖。车内3人均不同程度受伤,但陈丽丽伤势最重,为胸骨骨折,脊髓功能完全丧失,导致高位截瘫,属一级伤残。
事故发生后,星星驾校主动拿出十几万元钱款,用于陈丽丽的治疗。但身心受到双重打击的陈丽丽,还是一纸诉状将星星驾校和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(下称车管所)告上法庭,并提出228万元的索赔条件。
【二】
今年2月,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,原告陈丽丽在被告星星驾校参加汽车驾驶培训,对方却安排无准驾证的教练员陪同其练车。对于陈丽丽遭遇的事故,星星驾校承担主要责任,被告车管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。据此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由星星驾校和车管所共同赔偿陈丽丽医药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0余万元;陈丽丽提出后续20年护理费、医药费66万余元和60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被驳回。对此判决,陈丽丽和车管所均不服,提出上诉。
甘肃省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认为,车管所是事发训练场道路的组织方,并且实行有偿收费管理,车管所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。事发训练场道路不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,导致事故的发生。因此,车管所、星星驾校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对于陈丽丽主张的后续20年治疗及医疗费用,法院认为,尚未产生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。对于陈丽丽提出后续20年护理费用的请求,予以支持。据此,甘肃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,判令星星驾校和车管所共同赔偿陈丽丽相关费用共计161万余元。
【三】
驾校教练员竟没有准驾证,这种看似不可思议的事情不仅存在,还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。
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,按照规定,驾校教练在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龄的同时,还必须有教练员资格证。但目前的现状是,能达到这一标准的教练并不多,多数驾校都存在教练达不到要求和无证上岗的情况。加强对驾校的管理,特别是对教练资格的审查,是有关主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。
【四】
学习过汽车驾驶的人都知道,练车过程中,学员的安全除自己掌握外,主要还靠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教练。在这种情况下,为教练和学员投保就显得格外重要,那么保险公司有这样的险种吗?
一家保险公司理赔部的刘经理告诉记者,目前,还没有针对驾校学员的险种。驾校学员投安全保险,对他们来说肯定是有利的。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类客户则属高风险类别,因为驾校学员投保的期限可能就是一个月的练车时间,交纳保费很少,理赔却高出几千倍,所以保险公司对此类保险持谨慎态度。
刘经理指出,由于保险公司没有这一险种,驾校学员在得知驾校不能为其投保时,可以自己选择购买“人身意外伤害险”。
【五】
那么,购买“人身意外伤害险”就可以得到保障了吗?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的负责人。他指出,“人身意外伤害险”只针对意外伤害,对驾校学员来说,即使投了此类保险也不一定能得到保险理赔,原因是他们没有拿到驾驶执照。明知自己不具备驾驶资格却冒险开车,这是一种故意行为,不属于“人身意外伤害险”赔付的范围。
“但有一种情况例外,‘人身意外伤害险’究竟能否真正履行,完全在于保险双方的最后约定,即驾校学员在签订‘人身意外伤害险’协议时,明确告知保险公司,发生的危险包括练习开车过程中的意外,这样保险理赔就会有保障。”这位负责人最后强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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